今天分享的主題是面對未來的工作世界,由於新科技(例如人工智慧與自動化)的導入與非典型的僱用型態,已開發國家的工會組織率持續下降,勞工團結力量更薄弱。反觀國內具有專業技術者紛紛組織工會;醫師、機師、空服員與教師等的的工會仍能持續發聲,但工作不穩定或被歸類為自營作業者的勞動者卻無法透過工會保障我權益。您認為針對僱用關係越是脆弱的勞工,應如何保障其工作權?請舉出一種不穩定就業的勞動樣態,說明該職業或行業的工作困境,以及該如何保障其權益?

因此,在此區分成兩部分以家事服務員的法令規範為例。

一、工作不穩定與自營作業者是否應被界定為脆弱的勞工

外傭和家事委託者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勞動條件經常產生問題是工作義務方面問題,但是否適用勞基法問題,在1984年就已被納入勞基法84-1條,由勞雇雙方約定工作時間、休假和夜間工作,然而,1999年勞委會即公告,在台家事服務業的外籍勞工不適用勞基法,理由「施行上窒礙難行」。僱主雖提供膳宿,但往往由薪資中扣除,並且不能適用勞保條例,此外,契約終止方面,除了第59條情形之外,受到就業服務法第53條限制,不得轉換雇主。

然而,本國的家事服務員有些以接案方式服務者多數為女性,如同早期家庭代工者身份多數為承攬人,因此,固然可以工作型態加入職業工會,然而,由於家內勞動者多數是自選處所,並且在雇主活動範圍內工作,反觀家事服務員身處於他人家中,所以家事服務應不同於家內勞動之內涵。

如此看來,家事服務員也是社會政策上所需要特別關注的族群,並且有幾項特點,1.並非在雇主廠場工作。2.都是婦女工作。3.無專法保護下,同樣無工會組織可以提供助力,容易產生社會弊端。

二、短期定期契約勞動樣態的工作困境與應受保障的基本權益

    家事服務員若以短期契約勞動樣態,國際勞工組織2011年的100屆年會通過的「189號家事服務者尊嚴公約」,針對家事勞動的特殊性借定於僱傭關係上,在一個或數個家庭工作的勞動者,有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力,所簽定的集體協議也不一定是團體協約,但是,即使如此工會仍然很難以群眾的力量對雇主施以壓力,仍需要仰賴法制的設計,即便大多以契約自由原則,在台灣仍須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他基本權益的公平正義法律規定,明確界定雙方權力及義務,避免公私領域重疊不清現象或非法待遇問題。

三、結論:

    台灣目前社會福利政策及家庭政策尚未完善,因此,有家事服務員之需要,所以家事服務員從業人數也日益增加,以往法令不明或放任市場法則自由運作應重新檢視,合理規範委託者與勞動者權利義務關係,2011年家事勞工保障法的行政院審查版本並未能制定成法案,在移民家事勞動者方面,目前就業服務法規範以非常完善,例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2項第2款與第四十條第3款,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也有類似於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因此,因針對雙方約定工作條件遵守家事勞工保障法,在其他勞工保護法(就業服務法、職業災害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下,應無必要另行制訂類似勞基法專法,保障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的最低工作條件,以保有勞動市場彈性,加上民法以完整輔助未受規範之契約爭議內容與求償,未來反而應在稅制方面加以規範此類工作者應盡之義務與可豁免之權力。

四、資料來源:

司法院2003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0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3年外籍勞工權益維護報告書。

國際勞工組織第189號家事服務者尊嚴公約。

楊通軒2015,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第四版,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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